郵政法 第 35-2 條
- 1.對於郵政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 2.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 3.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4.前三項情形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5.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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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郵政法第 35 條之 2 處罰無故入侵、干擾或變更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罰金。
Q · 駭進郵局系統跟駭一般網站,罰一樣嗎?
依郵政法第 35 條之 2,無故入侵、干擾或變更「郵政核心資通系統」並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樣的入侵技術,打一般網站適用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最重約三年),打郵政核心系統則跳到本條重罪。若帶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意圖,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損金融市場穩定再加重二分之一,未遂亦罰。
白話解讀
同一個入侵電腦的動作,決定你刑度的不是你做了什麼,是你對誰做。對著一般人的電腦無故入侵、干擾、刪改資料,適用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最重大約3年。但只要對象換成「郵政核心資通系統」,第35條之2把刑度拉到1年以上7年以下,併科最高1千萬元罰金。它涵蓋三種手法:無故破解密碼或利用漏洞入侵、無故用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連「製作專供犯罪用的程式給自己或別人用」都比照處罰。若你帶著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的意圖,跳到3年以上10年以下、最高5千萬元;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再加重二分之一,未遂也罰。整條的命門是那兩個字:「無故」。有正當授權的滲透測試、維運操作不算無故,這是合法與重罪之間唯一的那道牆。
法律定性
郵政法第 35 條之 2 為針對郵政核心資通系統的資安犯罪特別規範,處罰三種無故攻擊行為:破解或利用漏洞入侵、以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並及於製作專供犯罪之程式者;行為人具國安意圖或致損金融市場穩定時逐級加重,構成要件的核心界線在於行為是否「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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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郵政法 35 條之 2 是什麼?▾
針對郵政核心資通系統的資安重罪,無故入侵、干擾、變更紀錄者最重關七年。
Q2駭郵局系統會關幾年?▾
基本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國安意圖跳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Q3做資安測試會犯這條嗎?▾
若無書面授權即屬「無故」,可能成罪;有授權的維運與測試不算。
Q4沒偷東西、只是看看也算嗎?▾
算。本罪不以實際損害為必要,無故入侵或取得紀錄即可成罪。
Q5寫攻擊程式但沒親自攻擊有事嗎?▾
有。製作專供犯罪之程式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者,比照同刑度處罰。
Q6這條跟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差在哪?▾
對象換成郵政核心系統就適用本條重罪,刑度遠高於刑法第 358 至 363 條。
Q7未遂會罰嗎?▾
會。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Q8為什麼罰這麼重?▾
郵政核心系統承載通信與郵政儲金,攻擊外溢風險高,立法以重刑保護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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