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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郵政法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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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竊取、毀壞或其他法方法危害郵政心資通系統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2.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3. 3.前二項情形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郵政法第35條之1處罰破壞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危害國安加重至3到10年,致損金融市場穩定再加重二分之一。

Q · 破壞郵局的系統設備,會被怎麼判?

會,最重關10年,因郵局是關鍵基礎設施

依郵政法第35條之1,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述行為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未遂犯亦罰。重點是處罰對象是「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與一般毀損器物罪不在同一量級。

白話解讀

郵局在大多數人眼裡只是寄信、領包裹的地方。但它同時是全台存款戶數最多的金融機構之一,郵政儲金規模龐大。理解這件事,你才看得懂第35條之1為什麼下手這麼重。這條處罰的是用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手段,去危害「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正常運作的人,基本刑度就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新臺幣1千萬元罰金。如果你是抱著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意圖去做,跳到3年以上10年以下、最高5千萬元罰金。更狠的是第3項:只要前述行為「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刑度再加重二分之一。連未遂都罰。換句話說,這已經不是把它當成單純毀損他人器物,而是把郵政系統當作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在保護。

法律定性

郵政法第35條之1為關鍵基礎設施破壞罪,處罰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之行為。其立法將郵政系統視為兼具通信與金融功能的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依行為人意圖及對金融市場穩定之影響分三級加重,並處罰未遂。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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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壞郵局的機器設備,跟一般砸壞別人東西的毀損罪差在哪?

差非常多。一般毀損罪刑度輕、多以賠償收場;但若對象是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適用郵政法第35條之1,基本刑就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得併科最高1千萬元罰金。差別的關鍵在對象而非手段,因為郵政系統被定位為關鍵基礎設施,連帶涉及郵政儲金的金融穩定。

Q2如果只是讓系統暫時當機,沒有真的破壞硬體,會構成這條嗎?

會。第35條之1處罰的是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讓系統無法正常運轉就已該當,不以造成永久毀損為必要,而且未遂也罰。本條保護的是系統的可用性,干擾運作本身就是犯罪核心,與傳統毀損罪的思路完全不同。

Q3郵政法第35條之1是什麼?

關鍵基礎設施破壞罪,處罰破壞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基本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未遂亦罰。

Q4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指什麼?

支撐郵政通信與郵政儲金帳務運作的核心資訊與通訊系統設備,被法律劃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

Q5破壞郵局系統跟毀損罪差在哪?

毀損罪刑度輕、多以賠償收場;本條因對象是關鍵基礎設施,1年以上起跳,量級完全不同。

Q6三項規定差在哪?

第1項基本款、第2項加上危害國安意圖加重、第3項致損金融市場穩定再加重二分之一。

Q7郵政系統遭破壞要怎麼處理?

保全系統日誌與監視畫面 → 評估受損與金融波及範圍 → 向警方檢調報案 → 啟動系統復原並通報主管機關。

Q8被指控破壞郵政系統怎麼辦?

釐清接觸設備是否有合法授權、行為是否真達危害功能程度、有無危害國安意圖,並儘早委任律師。

Q9怎麼證明行為人危害系統功能?

系統日誌、機房門禁與監視紀錄、資安事件報告、復原過程紀錄,是認定危害行為與時點的核心證據。

Q10這條的追訴時效怎麼算?

非告訴乃論由檢察官偵辦,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80條,本罪最重本刑7年者為20年,加重類型更長(以現行法為準)。

Q11郵政法35-1 vs 刑法354毀損罪哪個重?

35-1遠重,1年以上7年以下;刑法354僅2年以下、拘役或罰金。差別在對象是否為郵政核心系統。

Q12郵政法35-1 vs 35-2差在哪?

35-1是以竊取毀壞等物理或非法方法,35-2是以電腦入侵等資訊方法,危害的是同一郵政核心系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234条の2(電子計算機損壊等業務妨害罪)/重要インフラ保護法制
韓國정보통신기반 보호법 제28조(주요정보통신기반시설 침해)
中國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德國§ 303b StGB(Computersabotage)i.V.m. BSI-Gesetz(KRITIS)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323-2(entrave au fonctionnement d'un système de traitement automatisé de données)
美國18 U.S.C. § 1030(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 — damage to protected comput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20530 增訂)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名詞
  • 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意圖名詞
  • 加重其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1120530 增訂)

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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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法第 35-1 條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法第 3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郵政法第 3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