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 35-1 條
- 1.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2.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3.前二項情形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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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郵政法第35條之1處罰破壞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危害國安加重至3到10年,致損金融市場穩定再加重二分之一。
Q · 破壞郵局的系統設備,會被怎麼判?
依郵政法第35條之1,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述行為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未遂犯亦罰。重點是處罰對象是「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與一般毀損器物罪不在同一量級。
白話解讀
郵局在大多數人眼裡只是寄信、領包裹的地方。但它同時是全台存款戶數最多的金融機構之一,郵政儲金規模龐大。理解這件事,你才看得懂第35條之1為什麼下手這麼重。這條處罰的是用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手段,去危害「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正常運作的人,基本刑度就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新臺幣1千萬元罰金。如果你是抱著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意圖去做,跳到3年以上10年以下、最高5千萬元罰金。更狠的是第3項:只要前述行為「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刑度再加重二分之一。連未遂都罰。換句話說,這已經不是把它當成單純毀損他人器物,而是把郵政系統當作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在保護。
法律定性
郵政法第35條之1為關鍵基礎設施破壞罪,處罰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之行為。其立法將郵政系統視為兼具通信與金融功能的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依行為人意圖及對金融市場穩定之影響分三級加重,並處罰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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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壞郵局系統跟毀損罪差在哪?▾
毀損罪刑度輕、多以賠償收場;破壞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依郵政法第35條之1,基本刑1年以上7年以下,量級完全不同。
Q2只是讓系統當機算犯罪嗎?▾
算。本條處罰「危害功能正常運作」,讓系統無法正常運轉即該當,不以永久毀損為必要,未遂也罰。
Q3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是什麼?▾
支撐郵政通信與郵政儲金帳務運作的核心資訊與通訊系統設備,被法律劃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
Q4為什麼破壞郵局系統會牽涉金融?▾
郵局是全台存款戶最多的金融機構之一,系統癱瘓可能外溢至金融市場,故第3項設「致損金融市場穩定」加重事由。
Q5意圖危害國安會多重?▾
從基本款1到7年跳到3年以上10年以下,得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Q6離職員工回機房破壞會怎樣?▾
可能成立本罪而非單純毀損,面對1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合法授權是關鍵爭點。
Q7這條未遂也罰嗎?▾
第1項與第2項之未遂犯均處罰。
Q8這條是告訴乃論嗎?▾
非告訴乃論,由檢察官主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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