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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醫療法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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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竊取、毀壞或其他法方法,危害重要捐血中心或急救責任醫院供應水、電力、醫用氣體或電子病歷資訊系統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2.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3. 3.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105條之1將破壞急救責任醫院或重要捐血中心之水、電力、醫用氣體、電子病歷系統升格為特別重罪,最重七年,連未遂都罰。

Q · 砸壞醫院的水電或病歷系統會怎樣?

若是公告的急救責任醫院,最重判七年,連未遂都罰

依醫療法第105條之1,以非法方法危害重要捐血中心或急救責任醫院之水、電力、醫用氣體或電子病歷系統功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一千萬元罰金。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釀成災害加重二分之一,致死最重無期徒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亦罰。本條2023年5月30日增訂。

白話解讀

2023 年以前,砸壞一家醫院的發電機,和砸壞便利商店的招牌,在法律上的處理沒太大差別,都歸刑法的毀損罪管,最重三年。這條法律改變了這件事。被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重要捐血中心」或「急救責任醫院」的醫療單位,它們的水、電力、醫用氣體和電子病歷系統,被拉升到「準關鍵基礎設施」的法律地位。動到它們,起跳就是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 1000 萬罰金。如果你的動機是「想搞國家」(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刑度直接跳到 3 到 10 年,併科 5000 萬。釀成災害?刑度再加一半。害死人?無期徒刑都進入射程,併科最高 1 億。連未遂都罰。這條的存在告訴你:醫院在這個年代不只是醫院,它是國家防線的一部分。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105條之1為侵害關鍵醫療基礎設施之特別刑罰規範,將「重要捐血中心」與「急救責任醫院」供應水、電力、醫用氣體或電子病歷資訊系統之設施設備,提升至準關鍵基礎設施的刑法保護地位,對破壞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課以遠重於普通毀損罪之刑度,並設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加重類型及未遂處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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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知道哪家醫院屬於「急救責任醫院」?

急救責任醫院是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及衛福部相關辦法評定的醫院,名單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醫療法第105條之2第5項授權公告。可在衛福部網站或致電醫院公關部門查詢,重要捐血中心同樣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Q2我抗議時不小心打破醫院的玻璃,會用這條告我嗎?

不太會。本條保護的是水、電力、醫用氣體或電子病歷資訊系統設施的功能正常運作。若只是打破玻璃但未導致這四種系統失效,回到刑法第354條普通毀損罪。但若破壞行為間接導致供電中斷,就可能踩進本條範圍。

Q3未遂犯也罰是什麼意思?

純粹的犯意不罰,但已開始實行犯罪行為卻未得逞屬於未遂,依刑法第25條已進入處罰範圍。例如帶工具到醫院後門準備破壞變電箱被攔下,即屬未遂。

Q4破壞醫療設施罪是什麼?

醫療法第105條之1於2023年增訂,針對破壞急救責任醫院或重要捐血中心水電、醫用氣體、病歷系統的行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5急救責任醫院和重要捐血中心怎麼認定?

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相關辦法評定並公告,名單可在衛福部網站查詢。

Q6本條保護的四種設施是什麼?

供應水、電力、醫用氣體、電子病歷資訊系統四種設施或設備的功能正常運作。

Q7什麼叫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

瞄準非典型戰爭時期對民生關鍵基礎設施的滲透破壞動機,成立第二項加重類型,刑度提高到3-10年。

Q8醫院遭破壞設施後怎麼處理?

確認是否為公告醫院 → 保全監視器與系統日誌 → 報案明確指明適用本條 → 同步提民事求償並聲請假扣押。

Q9破壞醫療設施罪刑度怎麼算?

基本1-7年、意圖危害國安3-10年、釀災害加重二分之一、致死最重無期徒刑,併科罰金從1000萬到1億不等。

Q10被控破壞醫療設施罪要花多少律師費?

刑事重罪委任律師費通常十萬元起跳,涉及第二項國安指控建議全程委任,不宜自行接受偵訊。

Q11怎麼證明行為人是故意而非過失?

靠監視器、進入軌跡、工具準備、是否知悉設施標示等證據;本條原則限故意,過失回歸普通毀損罪。

Q12醫療法105-1 vs 刑法354條普通毀損罪差在哪?

普通毀損罪最重2年且不罰未遂,本條最重7年起跳並罰未遂,刑度差近4倍,且限公告醫院的四種系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StGB § 316b(Störung öffentlicher Betriebe,妨害公共供給營運)為功能近似之破壞公共供給罪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11-9(sabotage,破壞危害國家基本利益)就意圖危害國安之變體為功能近似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20530 增訂)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捐血中心或急救責任醫院供應水、電力、醫用氣體或電子病歷資訊系統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意圖名詞
  • 加重其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 未遂犯名詞
(1120530 增訂)

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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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105-1 條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捐血中心或急救責任醫院供應水、電力、醫用氣體或電子病歷資訊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10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10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