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105-1 條
- 1.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捐血中心或急救責任醫院供應水、電力、醫用氣體或電子病歷資訊系統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2.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3.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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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105條之1將破壞急救責任醫院或重要捐血中心之水、電力、醫用氣體、電子病歷系統升格為特別重罪,最重七年,連未遂都罰。
Q · 砸壞醫院的水電或病歷系統會怎樣?
依醫療法第105條之1,以非法方法危害重要捐血中心或急救責任醫院之水、電力、醫用氣體或電子病歷系統功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一千萬元罰金。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釀成災害加重二分之一,致死最重無期徒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亦罰。本條2023年5月30日增訂。
白話解讀
2023 年以前,砸壞一家醫院的發電機,和砸壞便利商店的招牌,在法律上的處理沒太大差別,都歸刑法的毀損罪管,最重三年。這條法律改變了這件事。被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重要捐血中心」或「急救責任醫院」的醫療單位,它們的水、電力、醫用氣體和電子病歷系統,被拉升到「準關鍵基礎設施」的法律地位。動到它們,起跳就是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 1000 萬罰金。如果你的動機是「想搞國家」(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刑度直接跳到 3 到 10 年,併科 5000 萬。釀成災害?刑度再加一半。害死人?無期徒刑都進入射程,併科最高 1 億。連未遂都罰。這條的存在告訴你:醫院在這個年代不只是醫院,它是國家防線的一部分。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105條之1為侵害關鍵醫療基礎設施之特別刑罰規範,將「重要捐血中心」與「急救責任醫院」供應水、電力、醫用氣體或電子病歷資訊系統之設施設備,提升至準關鍵基礎設施的刑法保護地位,對破壞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課以遠重於普通毀損罪之刑度,並設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加重類型及未遂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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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壞醫療設施罪是什麼?▾
醫療法第105條之1於2023年增訂,針對破壞急救責任醫院或重要捐血中心之水電、醫用氣體、電子病歷系統的行為,課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2怎麼知道哪家醫院屬於急救責任醫院?▾
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相關辦法評定並公告,可在衛福部網站或致電醫院查詢。
Q3砸破醫院玻璃也算這條嗎?▾
不一定。本條保護的是水、電力、醫用氣體、電子病歷四種系統的功能,單純破壞玻璃未致系統失效時,回歸刑法第354條普通毀損罪。
Q4破壞醫療設施罪未遂也罰嗎?▾
是。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都處罰,已著手實行但未得逞即進入處罰範圍。
Q5破壞醫療設施罪最重判多少?▾
基本型最重七年;意圖危害國安最重十年;致死最重無期徒刑,併科最高一億元罰金。
Q6過失撞壞醫院變電箱會被這條告嗎?▾
原則上不會。本條限故意行為,過失通常回歸普通毀損罪,但檢察官會調查行為人是否知悉該設施性質。
Q7破壞醫療設施罪和普通毀損罪差在哪?▾
普通毀損罪(刑法354條)最重二年,本條最重七年起跳並罰未遂,刑度差距將近四倍。
Q8醫院被駭客勒索癱瘓病歷系統適用這條嗎?▾
對病歷或供水供電資訊系統的網路攻擊主要適用姊妹條文第105條之2,物理破壞功能則適用本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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