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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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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125-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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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
非
法方法危害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
業
之
核
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得併科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
罰金
。
意圖
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
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
未遂犯
罰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5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商業銀行 §7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儲蓄銀行 §7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專業銀行 §8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信託投資公司 §10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外國銀行 §116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罰則 §125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137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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