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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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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竊取、毀壞或其他法方法危害重要公路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2.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3. 3.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74條之1將危害重要公路設施功能的行為入罪,基本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罰金,意圖危害國安者加重,致人於死最重無期徒刑。

Q · 破壞高速公路設施、偷剪電纜,會被判什麼罪?

危害重要公路設施功能,最重無期、併科上億

依公路法第 74 條之 1,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公路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基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跳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罰金五千萬。致釀成災害加重二分之一;致人於死最重無期徒刑、併科一億;致重傷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併科八千萬。未遂亦罰。重點不在實體損壞多少,而在是否癱瘓設施的功能正常運作。

白話解讀

一座橋、一條高速公路、一個交通號誌控制中心,這些東西如果被惡意破壞,受害的不是某一個人,而是整座城市的流動。這條把「破壞重要公路設施」這件事,從一般的毀損罪拉高到接近重大犯罪的層級。基本盤就是一到七年有期徒刑,併科最高一千萬罰金。如果你的動機是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刑度跳到三到十年、罰金五千萬。要是因此釀成災害,刑度再加重一半;害死人的,最重無期徒刑、併科一億;致人重傷的,五到十二年、併科八千萬。連「沒得逞」的未遂都要罰。立法者用這套階梯式重刑告訴你:公路不只是路,它是國家的關鍵基礎設施,動它的代價是用「年」和「千萬」來計算的。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74 條之 1 為危害重要公路設施罪,規範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公路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之行為,並依主觀意圖(是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與客觀後果(是否致釀災、致死、致重傷)建立階梯式加重刑度,屬關鍵基礎設施的刑事保護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偷剪高速公路電纜算竊盜還是重罪?

若該電纜是維持重要公路設施功能正常運作的關鍵部件,可能適用公路法第74條之1,刑度從竊盜的數月跳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一千萬元罰金。

Q2破壞公路設施一定要弄壞實體才成立嗎?

不必。本條核心是危害功能正常運作,即使設施實體未大損,只要讓它無法正常運作即可能成立本罪。

Q3公路法74條之1致人於死最重判多少?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已接近殺人罪量級。

Q4公路法74條之1是什麼罪?

危害重要公路設施罪,規範破壞或癱瘓重要公路設施功能的行為,屬關鍵基礎設施的刑事保護。

Q5什麼算「重要公路設施」?

以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範圍為準,例如維持隧道通風、監控、號誌運作的核心設備。

Q6「危害功能正常運作」是什麼意思?

不以實體損壞為要件,只要讓設施無法正常運作即可能成立,重點在癱瘓功能。

Q7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二項多了「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刑度從一到七年跳到三到十年。

Q8公路設施被破壞我該怎麼處理?

保全損失證據→報案提供線索→確認設施是否在公告範圍→依民法184求償。

Q9被控本罪第一步要做什麼?

這是重罪,第一時間委任律師、行使緘默權,並釐清標的是否屬公告之重要公路設施。

Q10怎麼判斷會落第一項還是第二項?

關鍵在能否證明無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的主觀意圖,這決定刑度起跳點。

Q11致人於死的賠償怎麼處理?

刑責外可依民法184、192以下請求殯葬費、扶養費與精神慰撫金。

Q12公路法74之1 vs 刑法354毀損罪差在哪?

354保護個人財產、刑度數月;74之1保護關鍵基礎設施、起跳一到七年,量級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74_1art_72criminal_354
規範性質刑事重罪(危害設施功能)行政罰(破壞公路用地/設施)刑事普通毀損罪
起跳責任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千萬罰金6萬至30萬元罰鍰2年以下徒刑或拘役、罰金
保護法益關鍵基礎設施/集體安全公路用地秩序個人財產權
成立關鍵危害「功能正常運作」擅自使用或破壞毀棄損壞致不堪用

art_74_1

規範性質
刑事重罪(危害設施功能)
起跳責任
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千萬罰金
保護法益
關鍵基礎設施/集體安全
成立關鍵
危害「功能正常運作」

art_72

規範性質
行政罰(破壞公路用地/設施)
起跳責任
6萬至30萬元罰鍰
保護法益
公路用地秩序
成立關鍵
擅自使用或破壞

criminal_354

規範性質
刑事普通毀損罪
起跳責任
2年以下徒刑或拘役、罰金
保護法益
個人財產權
成立關鍵
毀棄損壞致不堪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刑法第125条(往来危険罪)— 損壊道路等致交通危険(近似對照,待法務確認)
韓國형법 제186조(교통방해죄)— 손괴 등으로 교통 방해(근사 대조, 확인 필요)
中國刑法第117條(破壞交通設施罪)— 破壞軌道、橋樑、公路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
德國StGB § 316b(Störung öffentlicher Betriebe)/ § 315(gefährliche Eingriffe in den Verkehr)— 近似對照,待確認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20530 增訂)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公路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意圖名詞
  • 加重其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 未遂犯名詞
(1120530 增訂)

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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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74-1 條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公路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7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7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