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74-1 條
- 1.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公路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2.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3.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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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74條之1將危害重要公路設施功能的行為入罪,基本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罰金,意圖危害國安者加重,致人於死最重無期徒刑。
Q · 破壞高速公路設施、偷剪電纜,會被判什麼罪?
依公路法第 74 條之 1,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公路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基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跳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罰金五千萬。致釀成災害加重二分之一;致人於死最重無期徒刑、併科一億;致重傷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併科八千萬。未遂亦罰。重點不在實體損壞多少,而在是否癱瘓設施的功能正常運作。
白話解讀
一座橋、一條高速公路、一個交通號誌控制中心,這些東西如果被惡意破壞,受害的不是某一個人,而是整座城市的流動。這條把「破壞重要公路設施」這件事,從一般的毀損罪拉高到接近重大犯罪的層級。基本盤就是一到七年有期徒刑,併科最高一千萬罰金。如果你的動機是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刑度跳到三到十年、罰金五千萬。要是因此釀成災害,刑度再加重一半;害死人的,最重無期徒刑、併科一億;致人重傷的,五到十二年、併科八千萬。連「沒得逞」的未遂都要罰。立法者用這套階梯式重刑告訴你:公路不只是路,它是國家的關鍵基礎設施,動它的代價是用「年」和「千萬」來計算的。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74 條之 1 為危害重要公路設施罪,規範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公路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之行為,並依主觀意圖(是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與客觀後果(是否致釀災、致死、致重傷)建立階梯式加重刑度,屬關鍵基礎設施的刑事保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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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偷剪高速公路電纜算竊盜還是重罪?▾
若該電纜是維持重要公路設施功能正常運作的關鍵部件,可能適用公路法第74條之1,刑度從竊盜的數月跳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Q2破壞公路設施一定要弄壞實體才成立嗎?▾
不必。本條核心是「危害功能正常運作」,即使設施實體未大損,只要讓它無法正常運作即可能成立。
Q3公路法74條之1的基本刑度是多少?▾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者加重至三到十年。
Q4致人於死最重會判到什麼程度?▾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已接近殺人罪量級。
Q5本條的未遂犯會不會罰?▾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沒得逞仍可究責。
Q6和平抗議擋路會不會觸犯本條?▾
單純集會遊行受憲法保障;本條針對以非法方法破壞設施功能的行為,和平表達不會落入。
Q7本條是告訴乃論嗎?▾
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警知悉即可偵辦,不需被害人提告。
Q8哪些設施算「重要公路設施」?▾
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範圍為準,標的是否在公告範圍是適用本條的前提防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74_1 | art_72 | criminal_354 |
|---|---|---|---|
| 規範性質 | 刑事重罪(危害設施功能) | 行政罰(破壞公路用地/設施) | 刑事普通毀損罪 |
| 起跳責任 | 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千萬罰金 | 6萬至30萬元罰鍰 | 2年以下徒刑或拘役、罰金 |
| 保護法益 | 關鍵基礎設施/集體安全 | 公路用地秩序 | 個人財產權 |
| 成立關鍵 | 危害「功能正常運作」 | 擅自使用或破壞 | 毀棄損壞致不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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