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7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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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74條之1將危害重要公路設施功能的行為入罪,基本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罰金,意圖危害國安者加重,致人於死最重無期徒刑。
Q · 破壞高速公路設施、偷剪電纜,會被判什麼罪?
危害重要公路設施功能,最重無期、併科上億
依公路法第 74 條之 1,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公路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基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跳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罰金五千萬。致釀成災害加重二分之一;致人於死最重無期徒刑、併科一億;致重傷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併科八千萬。未遂亦罰。重點不在實體損壞多少,而在是否癱瘓設施的功能正常運作。
白話解讀
一座橋、一條高速公路、一個交通號誌控制中心,這些東西如果被惡意破壞,受害的不是某一個人,而是整座城市的流動。這條把「破壞重要公路設施」這件事,從一般的毀損罪拉高到接近重大犯罪的層級。基本盤就是一到七年有期徒刑,併科最高一千萬罰金。如果你的動機是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刑度跳到三到十年、罰金五千萬。要是因此釀成災害,刑度再加重一半;害死人的,最重無期徒刑、併科一億;致人重傷的,五到十二年、併科八千萬。連「沒得逞」的未遂都要罰。立法者用這套階梯式重刑告訴你:公路不只是路,它是國家的關鍵基礎設施,動它的代價是用「年」和「千萬」來計算的。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74 條之 1 為危害重要公路設施罪,規範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公路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之行為,並依主觀意圖(是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與客觀後果(是否致釀災、致死、致重傷)建立階梯式加重刑度,屬關鍵基礎設施的刑事保護規範。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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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偷剪高速公路電纜算竊盜還是重罪?
若該電纜是維持重要公路設施功能正常運作的關鍵部件,可能適用公路法第74條之1,刑度從竊盜的數月跳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一千萬元罰金。
Q2破壞公路設施一定要弄壞實體才成立嗎?
不必。本條核心是危害功能正常運作,即使設施實體未大損,只要讓它無法正常運作即可能成立本罪。
Q3公路法74條之1致人於死最重判多少?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已接近殺人罪量級。
Q4公路法74條之1是什麼罪?
危害重要公路設施罪,規範破壞或癱瘓重要公路設施功能的行為,屬關鍵基礎設施的刑事保護。
Q5什麼算「重要公路設施」?
以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範圍為準,例如維持隧道通風、監控、號誌運作的核心設備。
Q6「危害功能正常運作」是什麼意思?
不以實體損壞為要件,只要讓設施無法正常運作即可能成立,重點在癱瘓功能。
Q7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二項多了「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刑度從一到七年跳到三到十年。
Q8公路設施被破壞我該怎麼處理?
保全損失證據→報案提供線索→確認設施是否在公告範圍→依民法184求償。
Q9被控本罪第一步要做什麼?
這是重罪,第一時間委任律師、行使緘默權,並釐清標的是否屬公告之重要公路設施。
Q10怎麼判斷會落第一項還是第二項?
關鍵在能否證明無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的主觀意圖,這決定刑度起跳點。
Q11致人於死的賠償怎麼處理?
刑責外可依民法184、192以下請求殯葬費、扶養費與精神慰撫金。
Q12公路法74之1 vs 刑法354毀損罪差在哪?
354保護個人財產、刑度數月;74之1保護關鍵基礎設施、起跳一到七年,量級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74_1 | art_72 | criminal_354 |
|---|---|---|---|
| 規範性質 | 刑事重罪(危害設施功能) | 行政罰(破壞公路用地/設施) | 刑事普通毀損罪 |
| 起跳責任 | 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千萬罰金 | 6萬至30萬元罰鍰 | 2年以下徒刑或拘役、罰金 |
| 保護法益 | 關鍵基礎設施/集體安全 | 公路用地秩序 | 個人財產權 |
| 成立關鍵 | 危害「功能正常運作」 | 擅自使用或破壞 | 毀棄損壞致不堪用 |
art_74_1
- 規範性質
- 刑事重罪(危害設施功能)
- 起跳責任
- 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千萬罰金
- 保護法益
- 關鍵基礎設施/集體安全
- 成立關鍵
- 危害「功能正常運作」
art_72
- 規範性質
- 行政罰(破壞公路用地/設施)
- 起跳責任
- 6萬至30萬元罰鍰
- 保護法益
- 公路用地秩序
- 成立關鍵
- 擅自使用或破壞
criminal_354
- 規範性質
- 刑事普通毀損罪
- 起跳責任
- 2年以下徒刑或拘役、罰金
- 保護法益
- 個人財產權
- 成立關鍵
- 毀棄損壞致不堪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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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20530 增訂)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公路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非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意圖名詞
- 加重其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 未遂犯名詞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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