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農保審查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依該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目規定,以自耕農之配偶或農會自耕農會員之配偶身分加保,並持續以配偶身分在保者,符合下列規定,亦得依本辦法申請續保: 一、年滿六十五歲且農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 二、其配偶已依本辦法完成續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項法條是關於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的相關規定。根據農保審查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的第三條第三款第四目規定,符合以下兩項規定的人,即使農地全部出租也可申請續保: 1. 年滿六十五歲且農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 2. 其配偶已依本辦法完成續保。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並且已累計十五年以上的農保年資,且配偶已完成續保申請,那麼即使被保險人的農地全部出租,仍然符合該法條的規定,可以申請續保。該解釋參考的資料來自農保審查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的相關規定。
- 農保審查辦法法規
- 第三條第三款第四目條文
-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