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辦法申請續保之被保險人,其續保期間自依第三條規定將所有農地全部辦理出租之日起,至租賃契約期限屆滿之日止;有二筆以上農地辦理出租者,以租賃契約重疊之期間為準。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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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續保之被保險人,其續保期間自依第三條規定將所有農地全部辦理出租之日起,至租賃契約期限屆滿之日止;有二筆以上農地辦理出租者,以租賃契約重疊之期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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