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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為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者,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2.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海洋污染防治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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