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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66 條

  1. 1.行為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者,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2. 2.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海洋污染防治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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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66 條,根據該法規,當行為人違反本法或相關法規命令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可以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若主管機關在告知送達後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而行政法院在判決時可以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海洋污染防治具有具體貢獻的原告。 範例:在針對海洋污染案件上,如果行政法院判決主管機關未依法執行職務,原告提起訴訟並獲得勝訴,根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66 條,行政法院可以判令被告機關支付相關訴訟費用予原告,以彰顯對海洋污染防治的具體貢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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