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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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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為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者,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2. 2.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海洋污染防治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深度解讀

─對於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66 條,根據該法規,當行為人違反本法或相關法規命令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可以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若主管機關在告知送達後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而行政法院在判決時可以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海洋污染防治具有具體貢獻的原告。 範例:在針對海洋污染案件上,如果行政法院判決主管機關未依法執行職務,原告提起訴訟並獲得勝訴,根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66 條,行政法院可以判令被告機關支付相關訴訟費用予原告,以彰顯對海洋污染防治的具體貢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法規命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 被告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起訴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適名詞
  • 律師名詞
  • 鑑定名詞
  • 訴訟費用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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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66 條規定:「行為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者,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6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