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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64 條

  1. 1.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
  2. 2.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3. 3.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4. 4.前三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檢舉人獎勵額度、檢舉人身分保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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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海洋污染防治法第64條的第1項,此條規定了民眾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的行為。根據相關案例,例如有民眾檢舉某公司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的行為,經主管機關調查核實後,對該公司處以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屬於符合第2項的情況。 第2項則規定,當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且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檢舉人可獲得獎金作為獎勵。這項規定的範例可能是,某位民眾檢舉了一起海洋污染事件,並且該檢舉被證實屬實後,主管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給予了檢舉人獎勵金。 至於第3項關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保密的規定,這表示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的身分應該保密。例如,在某次海洋污染案件的檢舉中,檢舉人的身分資料應嚴格保密,以保護其安全及利益。 最後,根據第4項的規定,各種相關事項的處理辦法,包括檢舉案件的管轄、處理期間、檢舉人獎勵額度等,都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這項規定的範例可以是,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了相關的檢舉及獎勵辦法,以明確規範檢舉案件的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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