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基本法 第 24 條
快速跳轉
- 1.各級政府應於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擬訂及通盤檢討時,將社會福利土地及空間使用需求納入規劃;社會福利相關設施,應考量服務使用者之需求,並以通用設計原則建置。
- 2.各級政府提供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社會福利使用。
- 3.各級政府應積極利用閒置公共設施、公有土地或房舍,提供社會福利事業使用。
回 社會福利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