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基本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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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政府應寬列社會福利經費,對於經濟不利處境者,應優先補助。
-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衡酌轄內社會福利需求及資源情形,就資源不足地區優先規劃興辦、布建各項社會福利設施,促進區域均衡發展及資源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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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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