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社會福利基本法14

快速跳轉
  1. 1.各級政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以委託、特約、補助、獎勵或其他多元方式,提供國民可近、便利、足及可負擔之福利服務。
  2. 2.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前,應依實際需要,就受委託者資格條件、服務內容、人力、必要費用、驗收與付款方式及其他與服務品質相關之事項,邀請社會福利事及服務使用者代表溝通協商;協商之代表,得由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團體共同推舉之。
  3. 3.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時,應合理編列充足經費,落實徵選受委託者及採購相關規定,促進對等權利義務關,以維護服務使用者之權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社會福利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規定:「各級政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以委託、特約、補助、獎勵或其他多元方式,提供國民可近、便利、適足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