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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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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2. 2.前項情形,為海巡機關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3. 3.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4. 4.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18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法規。

  • 國家賠償法法規
  • 故意名詞
  • 求償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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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18 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前項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