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 前項情形,為海巡機關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 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最新筆記









andycai
a year ago
公務人員
合法及違法使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