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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社會工作師法 第 3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社會工作師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法之方法,妨害其務之執行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社會工作師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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