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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社會工作師法 第 39-1 條

  1. 1.對於社會工作師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法之方法,妨害其務之執行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社會工作師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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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39條之1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等非法方法妨害社工師執行業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罰金。

Q · 社工師被攻擊、恐嚇可以告嗎?

可以。依社會工作師法第39條之1,只要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罰金。若因此致社工師死亡,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點是恐嚇威脅本身即成立,不以實際動手為必要,且不論公部門或私立機構社工師都受保護。

白話解讀

112 年立法院增訂這一條時,業界很多人哭了。為什麼?因為社工這行業最黑暗的一面,是頻繁面對情緒激動的當事人:被通報的兒虐家長、不甘心安置決定的父母、覺得社工搶走孩子的爺爺奶奶、覺得評估不公的相對人。社工師被打、被恐嚇、被堵在門口、被丟雞蛋、被告到家屬職場,這些都是長期存在的職業傷害。過去這些行為只能用一般傷害罪、恐嚇罪處理,刑度輕、實務不重視。這條增訂後,「妨害社工師執行業務」直接拉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三十萬罰金;如果造成社工師死亡,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造成重傷,三到十年。立法理由直接寫明「參酌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意思是把社工師放到跟醫護人員同等級的人身保護。但很多社工和被服務的家屬都還不知道這條已經存在。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39條之1為民國112年增訂之刑事處罰規定,將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之行為入罪,最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社工師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參酌醫療法第106條,將社工師人身保護提升至與醫護人員同等之專業人員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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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社會工作師法第39條之1是什麼?

民國112年增訂的刑事處罰條文,將以強暴、脅迫、恐嚇等非法方法妨害社工師執行業務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罰金,致社工師死亡處無期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處三到十年。

Q2口頭恐嚇沒動手算不算妨害社工師業務?

算。恐嚇、脅迫本身即構成本條,不以實際動手為必要。以惡害通知造成對方心理壓迫即足夠成立。

Q3私立機構的社工師也受這條保護嗎?

受保護。本條保護全體社會工作師,不分公部門或私立機構,補上過去私部門社工不適用妨害公務罪的保護漏洞。

Q4社工師被恐嚇攻擊該怎麼處理?

確保安全後立即報警並表明依社工師法39之1的妨害業務、保全錄音錄影與訊息證據、通報所屬機構與社政主管機關,必要時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聲請保護令。

Q5妨害社工師業務罪如何成立?要件是什麼?

三要件:對社工師以強暴/脅迫/恐嚇等非法方法、針對其業務之執行、行為人有故意。不需要實際造成業務中斷即可成立。

Q6什麼叫『妨害業務之執行』?範圍多大?

不限家訪現場,涵蓋寫評估報告、出庭作證、督導訓練、接電話的整個業務流程,妨害時間點也不限於介入當下。

Q7攻擊社工師跟妨害公務罪差在哪?

妨害公務罪(刑法135)只保護公務員,私部門社工不算公務員;本條把保護擴大到全體社工師,補上私部門灰色地帶。

Q8怎麼證明對方妨害我執行業務?

保存現場錄音錄影、恐嚇訊息與信件截圖、記錄目擊者;機構監視器與工作日誌可佐證業務執行情境。

Q9機構對社工師人身安全有什麼義務?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19條之1,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應保障執業安全並提供必要安全防護措施,與本條刑事保護互補。

Q10社工師遭威脅報警要說什麼?

明確告知『我是社會工作師,這是依社會工作師法第39條之1的妨害業務』,可讓警方優先列為人身安全案件加速處理。

Q11妨害社工師業務 vs 妨害公務罪差在哪?

對象不同:妨害公務罪保護公務員,本條保護全體社工師(含私立機構),刑度基本相當但適用範圍更廣。

Q12私立機構社工受這條保護嗎?

受保護。本條不分公私部門,補上私部門社工不適用妨害公務罪的保護漏洞,這正是立法重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條_社工師法39之1妨害公務罪_刑法135一般傷害罪_刑法277
保護對象全體社會工作師(含私立機構)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任何自然人
核心構成強暴脅迫恐嚇等非法方法妨害業務執行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
基本刑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罰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關鍵差異私部門社工師不適用妨害公務罪,本條補上此漏洞私部門社工師非公務員不適用需有實際傷害結果,恐嚇不成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刑法第234条(威力業務妨害罪)— 一般業務妨害規定,無社工專屬人身保護條款
🇰🇷 韓國형법 제314조(업무방해죄)— 일반 업무방해, 사회복지사 전용 보호 규정 없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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