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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第 1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社會工作師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應保障其執行務之安全,並提供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2. 社會工作師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未提供前項安全防護措施或提供不足時,社會工作師得請求提供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不得拒絕。
  3. 第一項安全防護措施,依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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