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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社會工作師法 第 19-1 條

  1. 1.社會工作師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應保障其執行務之安全,並提供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2. 2.社會工作師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未提供前項安全防護措施或提供不足時,社會工作師得請求提供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不得拒絕。
  3. 3.第一項安全防護措施,依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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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19條之1規定,機關應保障社工執業安全並提供防護措施,未提供時社工得請求,機關不得拒絕。

Q · 社工要求安全防護措施,單位可以拒絕嗎?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19條之1第二項,當所屬機關未提供安全防護措施或提供不足時,社會工作師「得請求提供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不得拒絕」。「不得拒絕」在法律語言中是最強的義務等級,預算或人手不足都不是合法拒絕理由。具體可請求陪訪、警報器、危險區域雙人出勤、訪視前風險評估等措施。

白話解讀

社工常常一個人進入別人家裡,敲開那扇門之前不知道裡面是醉漢、是拿著刀的家暴施虐者、還是已經把房子封死的精神疾病個案。這條法律是 2023 年 5 月才補上的,過去沒有。你的單位必須提供安全防護措施,這不是「如果他們願意」,是法律明定的義務。單位沒提供或提供不夠,你可以「請求」(這兩個字在法律上很有份量),單位不能拒絕。你不是麻煩員工,你是在行使法定請求權。同行陪訪、警報器、護身配備、訪視前的風險評估、危險區域雙人出勤制度,這些都是你能依法要求的。社工的高危險性過去長期被當成「行業特色」,現在法律承認那是雇主的責任。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19條之1為2023年增訂的執業安全保障規範,課予社工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提供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法定義務;當措施未提供或不足時,社會工作師享有請求權,機關不得拒絕,具體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辦理,將高風險助人專業的執業安全從機構慣例固化為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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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單位說沒預算給安全裝備,我能怎麼辦?

預算不足從來不是法律上的合法拒絕理由。第二項用「不得拒絕」是強制義務語言。你可以正式書面請求並副本給縣市社政主管機關(社家署或社會局),同時副本勞工局。實務提示:保留每一封書面請求的紀錄,這是日後若有不幸事件發生時,雇主違反本條第一、二項責任的決定性證據。

Q2請求安全措施會不會反而被機構刁難或不續約?

你的雙重保護網比想像中厚。社會工作師法本條保障執業安全請求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保障面臨立即危險時的退避權,勞基法與勞保條例同時防範報復性處分。實務提示:如果請求被反過來懲處,可同步檢舉勞工局與社政主管機關,雙線進攻機構不敢硬碰。

Q3社工執業安全防護措施包含哪些?

依本條可請求同行陪訪、警報器、護身配備、訪視前風險評估、危險區域雙人出勤制度等。第三項明定具體標準依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辦理。實務提示:報到第一週就書面提出安全請求清單,機關若無SOP便被迫建立,這份信日後是雇主責任有無到位的關鍵證據。

Q4社會工作師法第19條之1是什麼?

2023年5月增訂的條文,課予機關保障社工執業安全的法定義務,並賦予社工請求安全防護措施的請求權,機關不得拒絕。

Q5「不得拒絕」在法律上代表什麼?

是法律語言裡最強的義務等級,機關沒有裁量空間,預算或人手不足都不構成合法拒絕理由。

Q6第19條之1和第19條差在哪?

第19條防止任何人以強暴脅迫妨害社工執業(對外保護);第19條之1課予所屬機關提供安全防護的義務(對內請求權)。

Q7社工怎麼請求安全防護措施?

高風險訪視前以電子郵件或內部系統書面請求陪訪、警報器、風險評估,保留時間戳記,主管口頭拒絕要求書面回覆。

Q8單位拒絕安全請求要找誰申訴?

副本至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衛福部社家署或地方社會局)與勞工局,雙線進攻。

Q9社工被攻擊後可以請求什麼?

立即報警通報機構,依第19條與第19條之1請求協助與法律支援,並依職災保險申請給付。

Q10怎麼證明單位沒善盡安全防護義務?

保留每一封書面安全請求與機關回覆紀錄,口頭拒絕在訴訟中難舉證,書面紀錄是責任認定的決定性證據。

Q11第19條之1 vs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差在哪?

職安法第6條是全體勞工通用的雇主設備義務;第19條之1針對社工職類專屬化,並賦予個別社工請求權。

Q12第19條之1 vs 職安法第18條退避權差在哪?

第19條之1是事前請求防護措施;職安法第18條是面臨立即危險時的當場退避權,兩者互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9_1art_19osha_act
保障對象社工執業安全(職類專屬)社工人身(防強暴脅迫)全體勞工一般職場安全
權利性質請求權(機關不得拒絕)保護性禁止規定雇主一般安全衛生義務
拒絕後果違反法定義務+衍生民事與裁罰妨害執行可罰職安法罰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契約法 第5条(安全配慮義務)+労働安全衛生法 第3条(事業者の責務)
🇰🇷 韓國산업안전보건법 제5조(사업주의 의무)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德國Arbeitsschutzgesetz (ArbSchG) § 3(Grundpflichten des Arbeitgebers)
🇫🇷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icle L4121-1(obligation de sécurité de l'employeur)
🇺🇸 美國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29 U.S.C. § 654(general duty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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