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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工作師法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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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會工作師移付懲戒事件,由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2. 2.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社會工作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3. 3.被懲戒人對於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4. 4.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該管主管機關執行之。
  5. 5.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社會工作、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6. 6.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其設置、組織、會議、懲戒與覆審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移付懲戒後,須於通知送達翌日起20日內答辯,逾期委員會得逕行決議;不服決議可20日內請求覆審。

Q · 社工收到移付懲戒通知,有多少時間反擊?

送達翌日起20日內答辯,逾期可被逕行決議。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之3第二項,被付懲戒的社會工作師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20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答辯或未到會者,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等於自動放棄申辯機會。對決議不服者,依第三項可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兩個20日是社工執業生涯的程序生死線。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社工,有一天收到一張「移付懲戒」通知,你只有 20 天可以反擊。這條把社工的懲戒程序整套說清楚:誰來審你(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你有多少時間答辯(送達翌日起 20 天)、不服決議怎麼救(再 20 天內向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最容易踩的雷是「沒在期限內提出答辯」這件事,因為這條第二項說了,沒答辯、沒到會陳述,委員會可以「逕行決議」,等於你連申辯機會都自動放棄。另一個重點藏在第五項:審你的人裡面,法學專家和社會人士至少占三分之一,這代表審查不只是同行內部的人情戰,外部監督是法律強制要求的。對社工來說,這條不是組織法條,是你執業生涯出事時的程序生死線。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之3為社工懲戒程序的核心規範,明定移付懲戒事件由懲戒委員會處理、被付懲戒人20日答辯期、逾期得逕行決議、20日覆審救濟期,以及委員會中法學專家與社會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外部監督機制,構成社工專業自律與程序正義並行的制度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社工,收到移付懲戒通知,要不要請律師?

看案子事實複雜度。單純個案紀錄缺失或繼續教育時數不足,自己依第二項書面答辯加補正資料即可;若涉及專業判斷、保密義務、雙重關係等灰色地帶,律師加資深社工督導協作效果最好。律師懂程序但不懂社工專業,督導懂專業但不懂程序,兩者協作最有力。預算有限可善用社工公會的會員諮詢資源。

Q2懲戒決議太重,能直接上行政法院嗎?

不能直接跳過覆審。第三項規定須先在20日內向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跳過會被程序駁回。覆審不服才提訴願,再不成才提行政訴訟。覆審是最後一次在專業圈內說話的機會,覆審書要寫得比首次答辯更完整;到了行政法院,法官只審程序合法性與是否顯然違誤,不再實質審查專業判斷。

Q3懲戒委員是哪些人?能聲請迴避嗎?

依第五項,委員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的社工、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後二者占比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細節依第六項授權的設置辦法。若委員與檢舉人有利害關係或與你有過節,可依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聲請迴避。重點是迴避要在程序開始前提出,等決議出來才主張幾乎無效,所以收到通知第一件事除了看內容,還要看委員會組成是否公布。

Q4社工被移付懲戒怎麼辦?

先記下送達日、20日內答辯並調齊督導紀錄,書面加到會陳述雙軌進行,是這條給你的核心武器。

Q5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之3是什麼?

規範社工懲戒的整套程序:移付、20日答辯、逾期逕行決議、20日覆審救濟、委員三分之一外部監督。

Q6什麼叫逕行決議?

被付懲戒人未在20日內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委員會可不待其陳述直接作成懲戒決議。

Q7懲戒委員會和覆審委員會差在哪?

懲戒委員會做第一次決議,覆審委員會是不服後的再審救濟;前者中央或地方設置,覆審由中央設置。

Q8社工懲戒答辯書怎麼寫?

區分事實爭執與專業判斷爭執,前者用證據、後者用文獻與督導意見,並同時聲請到會陳述。

Q9怎麼聲請懲戒委員迴避?

依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於程序開始前主張委員與檢舉人有利害關係或與你有過節。

Q10不服懲戒決議的救濟流程?

20日內請求覆審→覆審不服提訴願→訴願不成提行政訴訟,層層不可跳過。

Q11答辯期不夠用怎麼辦?

立即書面聲請延期或請求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把證人安排寫進去爭取程序緩衝。

Q12答辯期 vs 覆審期差在哪?

答辯期從懲戒通知送達翌日起算、決定怎麼被罰;覆審期從決議書送達翌日起算、決定能否翻盤,都是20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答辯程序覆審程序
程序階段懲戒委員會第一次審議覆審委員會重新審查
起算點懲戒通知送達翌日懲戒決議書送達翌日
期限20日內20日內
逾期效果委員會得逕行決議決議確定,僅剩訴願/行政訴訟
可用武器書面答辯+到會陳述覆審書面(建議比首次更完整)

答辯程序

程序階段
懲戒委員會第一次審議
起算點
懲戒通知送達翌日
期限
20日內
逾期效果
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可用武器
書面答辯+到會陳述

覆審程序

程序階段
覆審委員會重新審查
起算點
懲戒決議書送達翌日
期限
20日內
逾期效果
決議確定,僅剩訴願/行政訴訟
可用武器
覆審書面(建議比首次更完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社会福祉士及び介護福祉士法(登録の取消し等・懲戒に相当する制度。具体的条番号は要確認)
韓國사회복지사업법(사회복지사 자격취소 등 징계 관련 규정. 정확한 조문 확인 필요)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20523 增訂)

社會工作師移付懲戒事件,由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社會工作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被懲戒人對於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該管主管機關執行之。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社會工作、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其設置、組織、會議、懲戒與覆審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醫師法、公共衛生師法、藥師法等專業人員法規建立專業自律機制,設置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處理社會工作師之懲戒事宜。   三、第一項明定由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處理社會工作師之懲戒事件。   四、第二項明定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通知被付懲戒者及限期提出答辯等重要處理程序。   五、第三項明定對於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之救濟方式。   六、第四項明定懲戒決議及懲戒覆審決議應送主管機關執行。   七、第五項明定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成。   八、第六項明定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其設置、組織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規範。

  • 懲戒名詞
  • 送達名詞
  • 翌日名詞
  • 期日名詞
  • 覆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12052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醫師法、公共衛生師法、藥師法等專業人員法規建立專業自律機制,設置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處理社會工作師之懲戒事宜。   三、第一項明定由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處理社會工作師之懲戒事件。   四、第二項明定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通知被付懲戒者及限期提出答辯等重要處理程序。   五、第三項明定對於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之救濟方式。   六、第四項明定懲戒決議及懲戒覆審決議應送主管機關執行。   七、第五項明定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成。   八、第六項明定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其設置、組織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規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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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法第 17-3 條規定:「社會工作師移付懲戒事件,由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法第 1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工作師法第 17-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