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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基金主管機關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及預算。
  2. 前項事業計畫,應表達各事業願景及策略目標,並兼顧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就經營政策、產銷營運目標與重要投資目標分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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