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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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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2. 2.前項以外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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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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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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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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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7 條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