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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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應由各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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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應由各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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