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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計總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會議審議結果,營業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2.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分類綜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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