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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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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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190510 制定)
礦業權者如不交償金或不具擔保,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得拒絕其使用。
(0480717 全文修正)
探礦時所得礦質,須報省(直轄市)主管機關聽候處理,非經准許不得出售。
(0891027 修正)
探礦時所得礦質,礦區所在地在直轄市者,須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聽候處理;在縣(市)者,須報經濟部聽候處理,非經准許,不得出售。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申請省主管機關修正為申報經濟部。
(1120526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190510 制定)
礦業權者如不交償金或不具擔保,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得拒絕其使用。
(0480717 全文修正)
探礦時所得礦質,須報省(直轄市)主管機關聽候處理,非經准許不得出售。
(0891027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申請省主管機關修正為申報經濟部。
(1120526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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