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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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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登記、抄錄、勘查、審查或發執照,應收取申請費、登記費、抄錄費、勘查費、審查費或執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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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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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190510 制定)

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對於償金,得要求礦業權者提出相當之擔保。

(0480717 全文修正)

礦業權者每年一月應將上年度之礦業情形,及本年度施工計劃,造具明細表冊,申報經濟部及省(直轄市)主管機關。

(0891027 修正)

礦業權者每年一月應將上年度之礦業情形,及本年度施工計畫,造具明細表冊,礦區所在地在直轄市者,申報經濟部及直轄市主管機關;在縣(市)者,申報經濟部。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主管機關,並作相應修正。

(1120526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登記、抄錄、勘查、審查或核發執照,應收取申請費、登記費、抄錄費、勘查費、審查費或執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190510 制定)

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對於償金,得要求礦業權者提出相當之擔保。

(0480717 全文修正)

礦業權者每年一月應將上年度之礦業情形,及本年度施工計劃,造具明細表冊,申報經濟部及省(直轄市)主管機關。

(0891027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主管機關,並作相應修正。

(1120526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登記、抄錄、勘查、審查或核發執照,應收取申請費、登記費、抄錄費、勘查費、審查費或執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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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業法第 85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登記、抄錄、勘查、審查或核發執照,應收取申請費、登記費、抄錄費、勘查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業法第 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礦業法第 8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