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8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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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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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190510 制定)
土地之權利在使用期間,應歸礦業權者。其他已設定之權利,亦須停止。但不妨害使用者,不在此限。
(0480717 全文修正)
礦業權者所用主要技術人員,應就技師登記合格者儘先任用之。 前項技術人員有不稱職時,經濟部或省(直轄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改任。
(0891027 修正)
礦業權者所用主要技術人員,應就技師登記合格者儘先任用之。 前項技術人員有不稱職時,經濟部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改任。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主管機關,並作相應修正。
(1120526 全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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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0510 制定)
土地之權利在使用期間,應歸礦業權者。其他已設定之權利,亦須停止。但不妨害使用者,不在此限。
(0480717 全文修正)
礦業權者所用主要技術人員,應就技師登記合格者儘先任用之。 前項技術人員有不稱職時,經濟部或省(直轄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改任。
(0891027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主管機關,並作相應修正。
(1120526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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