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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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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4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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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院因
情事變更
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到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院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
適
用之公務人員
法令
辦理退休、
資遣
;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
承受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組織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1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2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3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9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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