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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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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到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2. 2.本院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用之公務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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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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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529 制定)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到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院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立法理由本院解散之事由、程序、解散後人員、財產之處理。

  • 情事變更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 資遣名詞
  • 承受名詞
(1120529 制定)

本院解散之事由、程序、解散後人員、財產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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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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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40 條規定:「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到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本院解散時,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