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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監督機關之權責及績效評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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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機關之權責及績效評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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