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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監事、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2.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本院負損害賠償責任
  3.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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