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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組織、人員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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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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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公立學校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前項準則所定教師員額編制,得視學生學習節數及教師授課節數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依第一項準則規定,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一定比率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其所控留之員額經費,應全數支用於改聘教學人力所需之相關費用。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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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國民教育之辦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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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學校之設立、變更及停辦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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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組織、人員及編制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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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學生之入學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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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就學費用及獎助學金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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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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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學生權益及家長參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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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國民補習教育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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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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