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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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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其已充任消防設備人員者,撤銷廢止其證書: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 二、因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情況,消防設備人員法第5條規定有關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充任或撤銷證書的情況。根據該法第5條的一、二情況,如果消防設備人員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而被撤銷考試及格資格,或因業務上的犯罪行為受到一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判決且未受到緩刑宣告,則不得充任或會撤銷其證書。 舉例來說,在第一項情況下,如果一位消防設備人員因涉及不當行為而被撤銷了專業考試的及格資格,根據法規該人將不得再充任相關職務。 在第二項情況下,如果一位消防設備人員因涉及犯罪行為而被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未獲得緩刑,根據法規將會遭到撤銷證書的處置。

立法沿革 1

(1120530 制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其已充任消防設備人員者,撤銷或廢止其證書: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立法理由參考建築師法第四條及技師法第六條規定,定明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之情形;另第二款所定「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指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業務衍生之相關犯罪行為,如背信、詐欺、偽造文書等罪,為免掛一漏萬,故不予列舉犯罪行為類型,並依個案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法規
  • 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宣告名詞
(1120530 制定)

參考建築師法第四條及技師法第六條規定,定明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之情形;另第二款所定「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指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業務衍生之相關犯罪行為,如背信、詐欺、偽造文書等罪,為免掛一漏萬,故不予列舉犯罪行為類型,並依個案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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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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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5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其已充任消防設備人員者,撤銷或廢止其證書: 一、依專門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