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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其已充任消防設備人員者,撤銷廢止其證書: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 二、因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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