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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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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4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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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依消防法
第八條
規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
第六條
規定取得執
業
執照;屆期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仍繼續執行業務者,依
第三十九條
規定處罰。
前項人員申請執業執照,不受
第六條第一項
應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之限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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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執業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公會 §1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3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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