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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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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施行前已依消防法第八條規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第六條規定取得執執照;屆期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仍繼續執行業務者,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2. 2.前項人員申請執業執照,不受第六條第一項應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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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530 制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消防法第八條規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第六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屆期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仍繼續執行業務者,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前項人員申請執業執照,不受第六條第一項應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目前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即可執行業務,尚無需申請執業執照,又第六條第一項定有消防設備人員應申請執業執照始得執業之規定,為利制度銜接,爰第一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得繼續執業,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取得執業執照,屆期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仍繼續執行業務者,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二、鑒於目前消防設備人員筆試及格後須受專業訓練,始為考試及格,爰第二項規定該等人員申請執業執照時不受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之限制。

(1120530 制定)

一、目前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即可執行業務,尚無需申請執業執照,又第六條第一項定有消防設備人員應申請執業執照始得執業之規定,為利制度銜接,爰第一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得繼續執業,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取得執業執照,屆期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仍繼續執行業務者,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二、鑒於目前消防設備人員筆試及格後須受專業訓練,始為考試及格,爰第二項規定該等人員申請執業執照時不受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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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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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48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消防法第八條規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第六條規定取得執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4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