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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消防設備人員辦理各項務,應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二、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四、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2. 前項第三款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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