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消防設備人員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二、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四、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三款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參考技師法第十九條及建築師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條。 二、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攸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及民眾權益甚鉅,為保障公共安全及民眾權利,爰於第一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從事之行為態樣。 三、第二項定明停止執行業務後亦禁止之行為。
一、參考技師法第十九條及建築師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條。 二、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攸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及民眾權益甚鉅,為保障公共安全及民眾權利,爰於第一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從事之行為態樣。 三、第二項定明停止執行業務後亦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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