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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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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消防設備人員辦理各項務,應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二、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四、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2. 2.前項第三款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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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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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530 制定)

消防設備人員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二、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四、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三款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參考技師法第十九條及建築師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條。   二、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攸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及民眾權益甚鉅,為保障公共安全及民眾權利,爰於第一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從事之行為態樣。   三、第二項定明停止執行業務後亦禁止之行為。

  • 名詞
  • 誠信原則名詞
  • 持有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名詞
(1120530 制定)

一、參考技師法第十九條及建築師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條。   二、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攸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及民眾權益甚鉅,為保障公共安全及民眾權利,爰於第一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從事之行為態樣。   三、第二項定明停止執行業務後亦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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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4 條規定:「消防設備人員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