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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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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消防設備人員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二、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四、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2. 2.前項第三款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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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業名詞
  • 誠信原則名詞
  • 持有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適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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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消防設備人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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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4 條規定:「消防設備人員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