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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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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或電信事人員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其經辦相關作業之過程或所知悉資料之內容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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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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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530 增訂)

主管機關或電信事業人員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其經辦相關作業之過程或所知悉資料之內容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精神衛生法第八十三條罰鍰額度,定明主管機關或電信事業人員違反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之罰責。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第十八條第四項條文
  • 罰鍰名詞
(11205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精神衛生法第八十三條罰鍰額度,定明主管機關或電信事業人員違反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之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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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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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第 35-2 條規定:「主管機關或電信事業人員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其經辦相關作業之過程或所知悉資料之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第 3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法第 3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