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3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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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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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20530 增訂)
主管機關或電信事業人員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其經辦相關作業之過程或所知悉資料之內容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精神衛生法第八十三條罰鍰額度,定明主管機關或電信事業人員違反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之罰責。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第十八條第四項條文
- 罰鍰名詞
(11205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精神衛生法第八十三條罰鍰額度,定明主管機關或電信事業人員違反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之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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