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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3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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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立即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方式或內容完成通報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 2.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人員、車輛或裝備進入場所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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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消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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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第 35-1 條規定:「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立即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方式或內容完成通報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第 3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法第 3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