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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2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
  2. 申請前項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之程序、範圍、資格限制、應備文件、審方式、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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