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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航事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 二、空運協定、國際民航組織與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及推動;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航空器之登記管理;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 三、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及督導;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航空人員之訓練及給證管理;航空器及器材入出口證照之審。 四、飛航管制、助航設備、航空通信、航空氣象與飛航情報之規劃、督導及查核;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備之協調聯繫。 五、航空站經營管理、協調及監督。 六、民航場站、設施之規劃及建設。 七、航空智慧運輸科技、數據應用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管理;民航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電腦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 八、航空器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及驗證。 九、民航人員專業養成訓練與在職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民航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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