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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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 二、空運協定、國際民航組織與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及推動;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航空器之登記管理;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 三、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及督導;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航空人員之訓練及給證管理;航空器及器材入出口證照之審核。 四、飛航管制、助航設備、航空通信、航空氣象與飛航情報之規劃、督導及查核;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備之協調聯繫。 五、航空站經營管理、協調及監督。 六、民航場站、設施之規劃及建設。 七、航空智慧運輸科技、數據應用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管理;民航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電腦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 八、航空器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及驗證。 九、民航人員專業養成訓練與在職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民航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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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第2條明確規定了本局的職掌事項,包括民航事業發展、空運協定、飛航標準、飛航安全、飛航管制、航空站管理、航空智慧運輸科技等多個方面。這些事項涵蓋了民航業務的各個面向,並且有明確的規劃和督導職責。 以參考資料中的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為例,此法規對於機場管理、交通規定等相關事項進行了具體規範和指導,並且釐定了客運汽車的使用規則,確保了機場交通秩序和旅客行車安全。這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的職掌事項中的飛行安全相關事件處理、飛航管制、航空氣象與飛航情報之規劃、督導及查核等具有相關性。 根據參考資料的官方發佈日期,這些法規和指導原則都符合最新的標準和規範,並且為了保障民航業務的安全和效率所做出的具體措施。
立法沿革 1 版
(1120516 制定)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 二、空運協定、國際民航組織與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及推動;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航空器之登記管理;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 三、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及督導;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航空人員之訓練及給證管理;航空器及器材入出口證照之審核。 四、飛航管制、助航設備、航空通信、航空氣象與飛航情報之規劃、督導及查核;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備之協調聯繫。 五、航空站經營管理、協調及監督。 六、民航場站、設施之規劃及建設。 七、航空智慧運輸科技、數據應用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管理;民航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電腦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 八、航空器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及驗證。 九、民航人員專業養成訓練與在職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民航業務事項。
- 業名詞
- 核名詞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 二、空運協定、國際民航組織與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及推動;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航空器之登記管理;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 三、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及督導;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航空人員之訓練及給證管理;航空器及器材入出口證照之審核。 四、飛航管制、助航設備、航空通信、航空氣象與飛航情報之規劃、督導及查核;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備之協調聯繫。 五、航空站經營管理、協調及監督。 六、民航場站、設施之規劃及建設。 七、航空智慧運輸科技、數據應用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管理;民航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電腦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 八、航空器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及驗證。 九、民航人員專業養成訓練與在職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民航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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