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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9 條

少年法院接受移送、報告或請求之事件後,認為有關證據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未完備者,得於收案後以書面敘明應補足或調查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或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補足或調查;受發回或發交之機關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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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9規定,少年法院認移送證據不完備時,得以書面敘明缺漏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警方限期補正。

Q · 少年案件卡很久沒動,法院在等什麼?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9,少年法院收案後若認證據或參考資料不完備,得以書面敘明「應補足或調查的部分」並指定期間,把卷證發回司法警察機關補正;受發回機關須在限定期間內補正。家長或律師可據此向書記官詢問是否已發回、書面理由與補正期限,掌握案件停滯的真正環節。

白話解讀

你的孩子涉案後,案件可能會在某個階段「卡住」幾週甚至幾個月,沒人主動告訴你為什麼。2023年5月新增的這條18-9,把這層黑箱打開了。它規定:少年法院如果認為警方送上來的證據不夠完整,必須用書面寫清楚「缺什麼」「為什麼缺」「要在多久之內補回來」,然後把卷宗發回去叫警察重查。聽起來像是程序拖延,反過來看,它其實是保護少年的機制:法院不會在資訊不完整的情況下倉促做出影響孩子一輩子的決定。對家長和律師來說,這條最重要的價值是「可問責性」:你可以要求看到那份書面,知道究竟在等什麼、警察的補正期限到了沒、有沒有理由延誤。在這之前,這套發回補正的做法只靠審理細則和函釋撐著,法律位階不夠硬;現在白紙黑字寫進母法,少年方主張時的底氣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9為民國112年新增的程序性規範,明定少年法院於收受移送、報告或請求之事件後,認證據未完備時,得以書面敘明應補足部分、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或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或相關機關補正,使原僅見於審理細則的發回補正做法取得母法位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母法化前(112年前)母法化後(第18條之9)
法律位階僅見於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26條、聯繫辦法明文寫入母法,少年方主張時底氣不同
書面要求實務操作,未必有完整書面強制以書面敘明應補足或調查部分
期限無明文由法院個案指定期間,受發回機關須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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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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