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12-1 條
- 1.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者,應免費提供頻道位置,同時轉播公視基金會所營運無線電視頻道、族群頻道及國際傳播頻道之內容,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並應將其列為基本頻道。
- 2.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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