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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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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1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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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者,應免費提供頻道位置,同時轉播公視基金會所營運無線電視頻道、族群頻道及國際傳播頻道之內容,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並應將其列為基本頻道。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
著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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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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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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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經費及財務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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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節目之製播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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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救濟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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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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