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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4 條

  1. 1.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依其設置用途,分為公共服務網路及自用網路。
  2. 2.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發給網路設置計畫准函及頻率使用證明,始得設置。
  3. 3.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完成,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並發給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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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相關規定,依據該條成文,這裡有以下幾點需要釐清: 1.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分為公共服務網路及自用網路,這表示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依其用途,會有不同的規範及要求。 2.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在設置前,必須經由主管機關核准網路設置計畫,並取得相應的頻率使用證明,才能進行設置。 3.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完成後,除非有其他法規規定外,必須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並取得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才能正式開始使用。 依據上述法規,我們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例如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適用於遠距教學環境,為了確保網路的穩定性及品質,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和審驗程序,並取得相應的執照,才能提供給學校或教育機構使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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