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5 條
- 1.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以自己名義設置。
- 2.設置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得組合他人核心網路或接取網路。
- 3.不同設置者所設置之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不得相互連接;同一設置者依不同設置目的所設置之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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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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