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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41 條

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之組織變更或務移轉時,其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之無線電頻率、頻寬與發射功率及設置地點均未改變者,應檢附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頻率使用證明及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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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41條,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如要進行組織變更或業務移轉,但無線電頻率、頻寬、發射功率及設置地點均未改變,則應向主管機關檢附網路設置計畫,申請換發頻率使用證明及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如果符合條件,主管機關得直接換發。例如,如果一家電信公司要進行組織變更,但其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的無線電頻率、頻寬、發射功率和設置地點都不改變,那麼該公司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申請換發證明和執照,主管機關可直接批准換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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