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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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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或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四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審驗合格使用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 二、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網路設置及使用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將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四、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將頻率使用證明轉讓、出租、出質、抵押或為其他處分。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基地臺干擾其他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頻率,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命停止使用仍未停止使用。 六、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未配合主管機關辦理查驗。
  2. 2.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未經准設置、增設或變更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規定者,依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了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或管理的違法情形,包括未經審驗合格使用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等違法行為,應依法辦理。而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了未經核准設置、增設或變更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的違法情形。 在相關案例中,有一件案例中台灣地區某公司未經審驗合格就使用了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違反了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規定,最終該公司被依法處罰。另外,在另一件案例中,一家電信公司未經核准設置了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也違反了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最終也被依法處罰。 參考資料來自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告之《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為最新有效的法律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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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或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