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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35 條

  1. 1.設置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如遭受其他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頻率干擾時,應自行與該既設合法電臺設置者協調處理。
  2. 2.前項情形未能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依以下優先順序處理: 一、於動員實施階段時,以軍用無線電頻率為優先。 二、飛航、船舶航行安全之任務。 三、災害防救之任務。 四、依務性質之重要性。 五、依無線電頻率配先後。
  3. 3.設置者應提供主管機關處理無線電頻率干擾時所需之測試設備、聯絡管道及相關協助,以處理頻率干擾協調相關事宜。
  4. 4.設置者設置之基地臺,如干擾其他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頻率時,設置者應運用有效技術改善,必要時應暫停該基地臺運作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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