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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頻率使用證明不得轉讓、出租、出質、抵押或為其他處分。
  2. 頻率使用證明遺失、毀損或記載事項變更時,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換發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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