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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變更網路設置計畫經主管機關准後,換發頻率使用證明者,其換發之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限與原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限相同。
  2. 設置者因故提前喪失設置場域範圍之全部使用權利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頻率使用證明;設置者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主管機關,並繳回頻率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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