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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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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變更網路設置計畫經主管機關准後,換發頻率使用證明者,其換發之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限與原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限相同。
  2. 2.設置者因故提前喪失設置場域範圍之全部使用權利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頻率使用證明;設置者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主管機關,並繳回頻率使用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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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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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變更網路設置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換發頻率使用證明者,其換發之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限與原頻率使用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