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32 條
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屆滿後,設置者仍需繼續使用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頻率使用證明: 一、換發申請書。 二、具有設置場域範圍使用權利之佐證資料(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行政法人等機構免附)。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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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32條,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屆滿後,設置者需要提出換發頻率使用證明的申請。申請時需檢具換發申請書、具有設置場域範圍使用權利之佐證資料,以及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文件。例如,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行政法人等機構需提供具有設置場域範圍使用權利之佐證資料,以證明其有權使用該頻率。這些文件需在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的二個月內提出申請換發頻率使用證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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