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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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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變更網路設置計畫下列各款之一者,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准: 一、設置目的、設置用途及應用情境。 二、設置場域範圍。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 四、防干擾之必要規劃。 五、網路架構。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 七、連接雲端服務之應用情境規劃與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八、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容量、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 九、基地臺設置規劃(含基地臺類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設置區域分布示意圖)。 十、設置網路識別碼規劃。 十一、網路之維運管理及實體安全規劃。
  2. 2.變更基地臺設置規劃,如基地臺之發射機頻率、頻寬及發射功率未超出頻率使用證明核准範圍者,得免申請網路設置計畫變更。但應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送主管機關備查,並辦理登錄資料異動。
  3. 3.設置者因故喪失設置場域範圍之部分使用權利時,設置者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主管機關,並辦理網路設置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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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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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意圖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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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變更網路設置計畫下列各款之一者,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