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十年。
  2. 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不得下列期限: 一、設置者對設置場域範圍使用權或管理權之佐證資料所載明之期限。 二、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所載之使用期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9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53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