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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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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基地臺天線為室外電波涵者,其設置高度及方向,應確保其水平方向正前方於下列距離內不得有高於天線之合法建築物: 一、射頻設備最大輸出功率大於十瓦特之基地臺:十五公尺。 二、射頻設備最大輸出功率大於一點二六瓦特且為十瓦特以下之基地臺:八公尺。
  2. 2.設置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其設置區域邊界之無線電波功率強度應小於-125分貝毫瓦特(decibel-milliwatts,簡稱d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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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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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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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基地臺天線為室外電波涵蓋者,其設置高度及方向,應確保其水平方向正前方於下列距離內不得有高於天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