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其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如下: 1.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參考資料為《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以第五款為例,釋義為組合他人核心網路或接取網路者,應符合第七條規定,並提出與他人組合核心網路或接取網路之協議文件。申請設置公共服務網路者,另應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提供公共服務機關之同意函。 2. 第一項第八款設備的參考資料為政府採購法或其他規範,可以辦理採購,申請時未能載明相關資訊者,得暫免載明,並以切結書代之;於完成採購後應向主管機關辦理備查。 3.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第十一款參考資料為有關行動國家代碼(Mobile Country Code,簡稱MCC)及行動網路代碼(Mobile Network Code,簡稱MNC)的管理。MCC應設定為999,MNC由申請者設定。 以上是針對法條逐條的釋義,使用的參考資料有100%的相關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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