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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設置申請書。 二、網路設置計畫。 三、設置場域範圍之權利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經公證之契約文件、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等佐證資料)。但申請者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行政法人等機構免附。 四、前條之頻譜和諧共用協議書或其他同意文件。 五、申請設置公共服務網路者,除申請者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行政法人等機構者外,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提供公共服務機關確認符合公共服務用途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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