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設置申請書。 二、網路設置計畫。 三、設置場域範圍之權利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經公證之契約文件、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等佐證資料)。但申請者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行政法人等機構免附。 四、前條之頻譜和諧共用協議書或其他同意文件。 五、申請設置公共服務網路者,除申請者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行政法人等機構者外,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提供公共服務機關確認符合公共服務用途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依據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申請者在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以下文件: 一、設置申請書。 二、網路設置計畫。 三、設置場域範圍之權利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經公證之契約文件、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等佐證資料。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行政法人等機構免附此項文件。 四、前條之頻譜和諧共用協議書或其他同意文件。 五、申請設置公共服務網路者,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行政法人等機構外,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提供公共服務機關確認符合公共服務用途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範例:根據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三款,申請者應檢具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等佐證資料,以證明設置場域範圍的權利。例如,申請者若為私人企業,則需檢附相關土地資料作為權利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最新修訂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