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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場域有二以上申請者提出申請,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其頻譜和諧共用由申請者自行協調。
  2. 申請者設置基地臺,其電波涵範圍與既設網路場域範圍或既設微波電臺干擾保護協調區範圍相鄰或重疊者,應於提出申請前徵得設置場域範圍內之既有網路設置者與既設微波電臺設置者之同意,並於申請時提出頻譜和諧共用協議書或其他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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